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猛犸基金会管理条例》 、《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猛犸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猛犸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猛犸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猛犸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猛犸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猛犸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猛犸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猛犸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猛犸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猛犸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猛犸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猛犸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猛犸基金会,以及与猛犸基金会同受某一法人控制的法人;
(二)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猛犸基金会的主要法人捐赠方。主要法人捐赠方是指,五年内对猛犸基金会累计捐赠总额排名前十的捐赠方中的法人。
第六条 猛犸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猛犸基金会的发起人;
(二)猛犸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席以上人员及猛犸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助理总监以上职务人员;
(三)猛犸基金会的主要自然人捐赠方。主要自然人捐赠方是指五年内对猛犸基金会累计捐赠总额排名前十的捐赠方中的自然人;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 因与猛犸基金会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猛犸基金会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猛犸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猛犸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猛犸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猛犸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向猛犸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四)有偿代理、租赁;
(五)由关联人向猛犸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猛犸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授权许可协议;
(十)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猛犸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猛犸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市猛犸公益猛犸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猛犸基金会关联人在猛犸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猛犸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猛犸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猛犸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猛犸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猛犸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猛犸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猛犸基金会章程规定,致使猛犸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猛犸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猛犸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猛犸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