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猛犸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猛犸基金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猛犸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猛犸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猛犸基金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猛犸基金会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猛犸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 猛犸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猛犸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猛犸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猛犸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猛犸基金会利益。
第七条 猛犸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猛犸基金会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八条 猛犸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猛犸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猛犸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猛犸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猛犸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条 猛犸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猛犸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猛犸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猛犸基金会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猛犸基金会损失。
理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理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投资事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超过100 万元的投资活动以及理事会认为对猛犸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等),由理事会审议表决,100万元(含)以下,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猛犸基金会对外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猛犸基金会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猛犸基金会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猛犸基金会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猛犸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 猛犸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猛犸基金会理事会汇报,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